江蘇省企業研發機構促進會章程
(修訂稿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促進會的名稱是江蘇省企業研發機構促進會,英文譯名為:Jiang Su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on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。
第二條 本促進會是由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、江蘇省科技情報研究所等單位發起,由省內各類企業研發機構自愿組成的專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促進會的宗旨:圍繞全省企業研發機構上水平、上層次,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,搭建企業研發機構間相互交流、相互促進、自我提高的平臺,激發全省企業建設研發機構的積極性,提升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水平,為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持。
本促進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四條 本促進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。
本促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廳。
本促進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促進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促進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促進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促進會承擔。
第六條 本促進會的住所是南京市龍蟠路171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促進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促進全省企業研發機構間加強聯系、合作與發展,推動企業研發機構與政府、高校院所的交流合作;
(二)服務企業研發機構技術創新,組織開展交叉領域的學術活動,促進不同行業間企業研發機構的協同攻關;
(三)推動企業研發機構強化創新成果的轉移、轉化和產業化,加快新產品創新,促進上、下游產業鏈融合創新;
(四)聯合高校院所和專業機構,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,協助企業培養人才隊伍;
(五)跟蹤研究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,組織企業聯合提出共性的政策需求,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;
(六)掌握和發布全省企業研發機構發展態勢,為企業研發機構提供創新診斷、研發體系管理貫標、技術路線圖等專業服務;
(七)引導會員遵紀守法,誠信運營,承擔社會義務;
(八)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九)承擔政府委托的相關事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促進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促進會;
(二)從事企業技術研發和服務工作,具有一定的基礎條件、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;
(三)具有穩定的研發或服務團隊;
(四)具有開放的運營機制;
(五)具備穩定的資金來源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促進會秘書處審核;
(三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促進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促進會服務;
(四)對本促進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退會自由;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促進會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;
(三)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;
(四)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促進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六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,每5年召開1次。
本促進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。
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促進會1/3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/3。
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促進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(三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四)決定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的人選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和罷免秘書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;
(八)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負責處理涉及本促進會的糾紛和訴訟事項;
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1/3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促進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為理事長,如遇特殊情況,可由副理事長擔任。
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促進會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決定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四節 監事
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設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執行本促進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促進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促進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促進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促進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促進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促進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四十七條 本促進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八條 本促進會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。
第四十九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條 本促進會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一條 本促進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促進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